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4條 法規:資源循環推動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