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再使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