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8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第二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第28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設置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