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開發行為基地應以下列原則進行規劃,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一、應避免使用地質敏感或坡度過陡之土地。二、開發行為基地林相良好者,應予儘量保存,並有相當比率之森林綠覆面積。三、開發行為基地動植物生態豐富者,應予保護。四、應考量生態工程,並維持視覺景觀之和諧。五、開發行為基地與下游影響區之間,應有足夠寬度、深度之緩衝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