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母法 第9條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得由再生資源之產生事業及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事業,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再生資源產生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前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使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使用行為之事業。第一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行為之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再生資源之再使用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