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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排定其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公告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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