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3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3條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為之,不得攜出,並注意下列事項: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四、彌封之卷證不得拆閱。五、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