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0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案件於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但卷證已送上級審法院者,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法院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