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2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2條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