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8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8條 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律師聲請即日閱卷者,書記官應即整理卷證,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取回;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律師另洽給閱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