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1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1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證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