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5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5條 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前項關於助理之規定,於依律師法規定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學習律師在學習範圍內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