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6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6條 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