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1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