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2條 法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2條 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依公司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於修正施行時視為已取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登記或備查,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