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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方式,準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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