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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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