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1條 法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案件,認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登記或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