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