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四、本公司所營事業。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六、本公司所在地。七、在臺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八、辦事處之工作計畫書。前項設立辦事處之審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