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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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