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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臺灣地區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委任分公司經理人,並以之為在臺灣地區分公司業務上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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