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置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私場所違反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
第二十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之規定,致嚴重污染海域者。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者,處負責人、行為人、船舶所有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拒絕、規避或妨礙依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或
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或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
第九條第一項限制海域使用或
第九條第二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未依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限期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
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未依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違反依
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二、違反依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三、違反依
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四、違反依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未依
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或
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測、申報者。
二、未依
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者。
三、未依
第二十三條規定記錄、申報者。
違反依
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
第三十條或
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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