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造成污染者,不予處罰: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者。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者。三、為防止、排除、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海洋環境污染,應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並得代為清除處理;其因緊急措施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前項清除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