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之規定,致嚴重污染海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