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入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