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解僱怎麼辦?合法解僱事由與勞資爭議調解流程
老闆說「明天不用來了」合法嗎?本文說明雇主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懲戒解僱的 30 日期限、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被違法解僱時如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調解與請求復職。
本文重點
- 雇主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或第12條(懲戒解僱)的事由終止契約。
- 懲戒解僱的部分事由,須在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 解僱是最後手段,雇主應先採取調職、警告等較輕微的措施。
- 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勞動契約不能說終止就終止。法律對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設有嚴格的限制,被解僱的勞工如果認為不合法,可以透過調解或訴訟主張權利。
一、雇主可以解僱的兩種情形
1. 經預告終止(資遣)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時,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並要發給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請見資遣費怎麼算。
2. 不經預告終止(懲戒解僱)
勞工有嚴重違規行為時,雇主可以依第12條不經預告、不發資遣費直接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其中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的情形,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超過期限就不能再以同一理由懲戒解僱。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中的「情節重大」,法院會考量違規的態樣、對公司造成的影響、勞工過去的表現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非公司工作規則寫「情節重大」就算數。
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實務認為,解僱是對勞工最嚴厲的處分,必須是雇主已經無法期待採取其他措施繼續維持勞動關係時,才能使用。例如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雇主通常要先證明已經提供教育訓練、調整職務或給予改善機會。
三、這些情形不能解僱
- 產假、職災醫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因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
- 因性別、懷孕、婚姻等理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有差別待遇,也不得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申訴或檢舉後報復: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法,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被解僱後的救濟管道
1. 勞資爭議調解(免費、快速)
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
2. 法院勞動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除例外情形外,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由法官與具勞資事務經驗的調解委員共同處理,原則上在 3 次期日內終結。
3. 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如果勞工希望回到工作崗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雇主給付解僱期間的工資。勞動事件法也設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規定,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
五、被通知解僱時,現在就要做的事
- 要求書面通知:請公司以書面說明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與事由。
- 不要隨意簽名:特別是「自願離職同意書」或「拋棄一切請求權」的切結書。
- 保留證據:通知訊息、錄音、考核紀錄、薪資單、出勤紀錄。
- 確認權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 儘早申請調解:時間拖越久,證據越難取得。
經濟有困難的勞工,可以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動部的勞工訴訟扶助,申請律師協助。
結語
解僱必須有法定事由,而且要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被解僱時保持冷靜、保留證據、不要隨便簽名,再透過調解或訴訟主張權利,多數爭議都能在調解階段獲得解決。
常見問題
公司口頭說「明天不用來了」,算解僱嗎?
雇主明確表示終止契約的意思,不論口頭或書面都可能構成解僱。建議請公司以書面說明理由,並保留訊息或錄音作為證據。
勞資爭議調解要花錢嗎?
向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收費用。
解僱後多久內要主張權利?
各項請求權的時效不同(例如工資請求權為 5 年),但證據會隨時間流失,建議儘早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