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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家對於公…
  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
  5. 憲法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1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第九條訂定之。
  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0條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1條 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
  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2條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二、未加圈選者。三、圈選二名以上者。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五、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六、記入其他…
  1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3條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一、發票數額。二、投票數額。三、廢票數額。四、候選人得票數額。
  1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4條 大會主席應於開票結束後,當眾宣布投、開票結果。
  1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5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均應佩帶標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
  1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施行。
  1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訂定之。
  1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8-1條 議長、副議長主持會議時,應保持議事中立,並退出國民大會各該政黨之黨團活動,否則自動辭職。
  1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施行。
  1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1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施行。
  1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制定之。
  2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0條 審查會開會時,得通知被提名人到會說明。代表得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答。
  2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1條 審查會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開秘密會議。
  2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2條 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2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3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考試院院長。五、考試院副院長。六、考試委員。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2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4條 同意權票印列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2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5條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2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6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2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訂定之。
  2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0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如有必要變更日程時,由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決定,並提報大會。
  3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1條 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代表參考。秘書長應將前項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委員會開會前五日印送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