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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7條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7條
法規: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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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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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審查會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開秘密會議。
第12條
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13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
第14條
同意權票印列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第15條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第16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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