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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項目│││││││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揮發性鹽基態氮│││(CFU/g)│(MPN/g)│(MPN/g)│(mg/100g)││類別│││││├───┼─────┼─────┼─────┼───────┤│生食用│5│3││││魚介類│10以下│10以下│陰性│15以下│├───┼─────┼─────┼─────┼───────┤│生食用││3││││水果類││10以下│10以下│-│├───┼─────┼─────┼─────┼───────┤│生食用││3││││蔬菜類││10以下│10以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