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