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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6條 輸配電業應分別擬具電業設備及自用發電設備之併網技術規範,其內容至少須包含系統衝擊分析。輸配電業應定期就系統衝擊分析模型及參數進行檢討,並提供模型及參數予申請併網之發電業者。不同能源類別之發電設備於同一日申請併網同一變電所…
  2.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1條 …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
  3.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及相關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
  4.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電業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一、發電廠線路裝置工程。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或鐵塔結構工程,其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施設線…
  5.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6.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2條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保護方法、維修及安全規定,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7.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安全規定及保護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8.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各電業設備介面間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發電業與輸配電業考量電壓及電流運轉操作情形所擬定之相關安全規定,並應具備事故隔離之保護方法。
  9.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新設電業設備之安全保護設施,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規定,檢具安全保護設施相關文件,辦理電業竣工查驗。
  10.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應建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機制,其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11.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於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所裝置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派員查驗,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12.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2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13.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之電業設備如下:一、鍋爐及附屬設備。二、汽輪機及附屬設備。三、氣渦輪機及附屬設備。四、內燃機及附屬設備。五、水輪機設備及附屬設備。六、發電機及附屬設備。七、變壓器及附屬設備。八、開關設備及…
  14.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4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規劃、緊急更換機制及備品數量等,本辦法施行前既設之電業設備…
  15.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依本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籌備創設或擴建之電業設備,應於依本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電業竣工查驗程序前,擬具本辦法規定之電業設備檢驗及維護項目、設備數量、標準及週期送中央主管機關,併同申請電業竣工查驗進行核定。…
  16.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6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電業設備併網運轉後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詳實記載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項目、日期、標準及結果等紀錄,且該紀錄應至少留存至電業設備停止使用為止。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其逾核定週期一…
  17.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結果不符第五條核定之標準者,應即進行修繕;如逾一個月無法修繕完畢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提出後續改善說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同一電業設備於同一年度修繕次…
  18.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輸系統。三、機場工程。四、港灣工程。五、水庫及蓄水工程。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七、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八、自來水工程。九、共同管道工程。十、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十一、焚化廠…
  19. 行政電業法 第2條 …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業。九、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十、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十一、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
  20. 行政電業法 第3條 …事項:一、電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二、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三、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四、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六、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核定及管…
  21. 行政電業法 第10條 …量繳交電力調度費。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
  22. 行政電業法 第18條 …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優先併網。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電業法 第20條 …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前項協調不成,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電力調度費用由該發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
  24. 行政電業法 第2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25. 行政電業法 第30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電業法 第31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電業法 第34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28. 行政電業法 第59條 …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
  29. 行政電業法 第61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
  30. 行政電業法 第67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