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法規: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