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25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工程 第2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