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但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
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
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一項備用供電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