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1條 法規: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1條 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歲修作業。但因故須調整作業計畫,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