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67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67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