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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
  2.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第8條 …及管理。四、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五、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及管理。六、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七、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及管理。八、不動產證…
  3.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3條 …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四、期貨業: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
  4.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6條 …下列規定辦理:一、填具過戶申請書。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
  5. 行政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6條 …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執行前項規定,得進行分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配之融資融券張數。前二項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但…
  6. 行政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7條 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
  7.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為辦理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
  8.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9條 參加人辦理集中交割時,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交付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有價證券,由保管事業依交割計算表或給付結算計算表之記載,於交割時限內自帳載待交割部分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帳戶;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帳上餘額不足交割…
  9.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37條 …期貨交易所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
  1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8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44-1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
  12. 行政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申報、結算、交割、融資融券或為款券之收付、保管之人員。四、在證券金融事業為融資融券業務之開戶、徵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或為款券收付之人員。五、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執行有價證券保管或帳簿劃撥登錄業務之人員。六、前五款所列證…
  1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八、各證券金融事業。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1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金融事業,指依本規則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
  1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證券金融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
  1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設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十億元。
  1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1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1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二、依第十三條規…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委託人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委託人僅得於同一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信用帳戶。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應依規定開戶條件辦理徵信。前項開戶條件,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委託人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委託人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辦理融券或轉融通之券源。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券源。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由證券金融事業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信用帳戶之開立。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3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於前條業務操作辦法擬訂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並應逐日將融資融券授信資訊公開揭露。前項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應規定每種有價證券融券之安全存量及其計算公式,於該有價證券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