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證券金融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經主管機關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