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一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第13條 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