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一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第12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前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