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為辦理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參加人辦理以前條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之設質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