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設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十億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