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7條 法規: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7條 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第六條規定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應於依前項方式公告之當日通告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