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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條 …下列規定豁免或寬減其應設置之船舶無線電臺:一、船隊以船團或對船方式作業或航行時,各船間已裝有無線電對講機可相互聯絡者,得僅在主船設置無線電臺。二、僅於內水或沿海航線作業之無動力及無適當艙室可供裝設無線電臺設備之工作船舶,…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停航船舶遇有颱風、惡劣天氣受劇烈震動或移動船位後,由船方督導船長督率留值船員施行全船詳細檢查,並作成書面報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並要求船長採取回應措施。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棧埠作業機構或船方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船舶在港修理時,船方應派專責人員在場監修,承修廠商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受監修人員督導作必要之安全措施,每一燒焊熔切場所,應備妥下列消防器材之任何一種:一、液體或泡沫滅火器之容量,不得少於九公升。二、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含二氧…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或同一貨主同一貨物以包船租約採船邊提貨者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有關之機具。五、貨方:指貨物之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而雇主無權限處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上裝卸機具:要求船方改善;船方未改善者,得洽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改善。二、港口管理機關(構)所有之陸上裝卸機具:協調港口管理機關(構)改善。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以供通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艙口樑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雇主及船方不得任意移動碼頭或船上設置之欄柵。但因執行特定作業,有移動之必要者,應在必要因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二、梯應穩妥固定,二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9條 …於他船外側或浮動碼頭,工作者進出該船須經由他船或浮動碼頭者,船方應於他船或浮動碼頭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使用。但通行無礙,無需借助其他設備且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通道,應由排水量較大之船舶提供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0條 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甲板至艙底之高度深逾一點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2條 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間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之把手。二、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十一點五公分,寬度不…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3條 船艙之孔道,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孔道二面均設適當扶手及踏腳。二、無甲板之船艙內,使用扶梯者,其梯頂設掛或其他固定設備,使其穩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9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0條 進行與艙口有關作業前,船方應將艙口樑及艙口蓋板適度移去,或妥為固定安置,以避免其移位。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1條 船方應依艙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2條 船方應於艙口樑配備適當之掛、拉索或絞轆,以利移動或更換艙口樑。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艙口蓋板及艙口樑不能互相通用者,船方應標明其所屬甲板、艙口編號及所在位置,以利識別。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4條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船方應於艙口緣圍設置堅固之插口,以供安裝金屬製之艙口樑或艙口蓋板。但船舶具有取代插口之功能設計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