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第17條 停航船舶遇有颱風、惡劣天氣受劇烈震動或移動船位後,由船方督導船長督率留值船員施行全船詳細檢查,並作成書面報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並要求船長採取回應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