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一、公務船。二、工作船。三、小船。四、遊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