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4條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蓋板 第34條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