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
- 第30條進行與艙口有關作業前,船方應將艙口樑及艙口蓋板適度移去,或妥為固定安置,以避免其移位。
- 第31條船方應依艙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
- 第33條艙口蓋板及艙口樑不能互相通用者,船方應標明其所屬甲板、艙口編號及所在位置,以利識別。
- 第34條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
- 第35條船方應於艙口緣圍設置堅固之插口,以供安裝金屬製之艙口樑或艙口蓋板。但船舶具有取代插口之功能設計者,不在此限。
- 第36條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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