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10條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